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69號
KSYV,102,家訴,69,2014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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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盧紫春  住高雄市○○區○○路○○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周道忠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祈萬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民國103年5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陸萬仟捌佰零肆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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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