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22號
KSYV,102,家訴,22,20140610,2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2號
原   告 洪蔡秀娟
      顏蔡素真
      陳蔡素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
原   告 柯蔡素氣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
      柯進星
原   告 李雅芳
被   告 蔡婉菁
      蔡婉伊
      李全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3年6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祝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