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52號原 告 劉建利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 表 人 吳英世訴訟代理人 張獻聰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行指定民國一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鳳山行政訴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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