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13號
KSDV,99,重訴,313,20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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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原   告 曾輝煌 
被   告 蔣進源即蔣竹頭之承受訴訟人
      蔣麗華即蔣竹頭之承受訴訟人
      蔣宜錚即蔣竹頭之承受訴訟人
      蔣耀輝即蔣竹頭之承受訴訟人
      蔣順福 
      蔣政文 
      蔣順天 
      蔣順惠 
      蔣順田 
      蔣雙龍 
      蔣双壹 
      蔣明源 
      蔣明國 
      林金花 
上列一人之 許登發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蔣盛雄 
      蔣金田 
      蔣金獅 
      蔣金池 
      蔣先智 
      蔣河貴 
      林明吉 
上列一人之 吳淑月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許黃罔堪
訴訟代理人 許仙化 
      黃貴鈴 
被   告 蔣文慶 
      蔣天賜 
      蔣天居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蔣天財 
被   告 蔣春輝 
訴訟代理人 蔣宛靜 
被   告 蔣亮奇 
訴訟代理人 蔣貞義 
被   告 蔣豊模 
      曾讚義 
      蔣衍泰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蔣義雄 
被   告 蔣義星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蔣義福 
被   告 林玉票 
      蔣啟賢 
      蔣欣虔 
      蔣朱令 
上列一人之 蔣慧玲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蔣富盛  住高雄市○○區○○路0巷00○0號3樓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蔣有成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被   告 蔣國征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蔣李君蔣明吉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巷00號
      蔣光浚蔣金龍之承當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
      蔣宏昇蔣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巷00號
      蔣哲安即蔣天明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4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如附表甲「原記載部分」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乙「應更正內容」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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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甲 │附表乙 │
├───────────────────────┼───────────────────────┤
│原記載部分 │應更正內容 │
├───────────────────────┼───────────────────────┤
│附表: │附表: │
│⑴編號12蔣義星、「分得面積 (㎡)」欄、『1,161』│⑴編號12蔣義星、「分得面積 (㎡)」欄、『1,611』│
│⑵編號13蔣義福、「分得面積 (㎡)」欄、『1,161』│⑵編號13蔣義福、「分得面積 (㎡)」欄、『1,611』│
│⑶編號17蔣亮奇、「受分配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欄│⑶編號17蔣亮奇、「受分配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欄│
│ 、『P』 │ 、『Q』 │
├───────────────────────┼───────────────────────┤
│附表一: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應有部分比例 │附表一: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應有部分比例 │
│ │ │
│⑴編號22蔣天賜、「應有部分比例」欄、『3481/115│⑴編號22蔣天賜、「應有部分比例」欄、『3481/345│
│ 200』 │ 600』 │
│⑵編號39曾輝煌、「應有部分比例」欄、『16159/11│⑵編號39曾輝煌、「應有部分比例」欄、『16519/11│
│ 5200』 │ 5200』 │
├───────────────────────┼───────────────────────┤
│附表二:各應補償人與受補償人相互補償金額明細表│附表二:各應補償人與受補償人相互補償金額明細表│
│ │ │
│⑴「應負補償人蔣亮奇、受補償人蔣盛雄」欄、『35│⑴「應負補償人蔣亮奇、受補償人蔣盛雄」欄、『35│
│ 21』 │ 12』 │
│⑵「應負補償人蔣亮奇、受補償人蔣金田」欄、『35│⑵「應負補償人蔣亮奇、受補償人蔣金田」欄、『35│
│ 21』 │ 12』 │
│⑶「應負補償人蔣亮奇、受補償人蔣金獅」欄、『35│⑶「應負補償人蔣亮奇、受補償人蔣金獅」欄、『35│
│ 21』 │ 12』 │
│⑷「應負補償人蔣亮奇、受補償人蔣金池」欄、『35│⑷「應負補償人蔣亮奇、受補償人蔣金池」欄、『35│
│ 21』 │ 12』 │
│⑸「應負補償人蔣亮奇、受補償人蔣哲安」欄、『35│⑸「應負補償人蔣亮奇、受補償人蔣哲安」欄、『35│
│ 21』 │ 12』 │
├───────────────────────┼───────────────────────┤
│附表三:訴訟費用比例分攤表 │附表三:訴訟費用比例分攤表 │
│⑴編號39曾輝煌、「應有部分比例」欄、『16159/11│⑴編號39曾輝煌、「應有部分比例」欄、『16519/11│
│ 5200』 │ 5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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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