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341號
KSDV,103,除,341,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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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陳郁鈞 
代 理 人 曹瑞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不慎遺失,經向訴外人即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 ,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業於民國103 年1 月3 日以102 年 度司催字第100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3 年1 月 9 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 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3 年1 月3 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 100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 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 內。聲請人於103 年1 月9 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新 聞紙,於103 年6 月11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 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 並提出民眾日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2 年度司催 字第100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6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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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34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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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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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3-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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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3-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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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3-NX-0000000-0 │股票 │1 │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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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