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340號
KSDV,103,除,340,201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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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葉耀雄
代 理 人 曹瑞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股票一張遺失,本院以 102 年度司催字第99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 登於103 年1 月9 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一張遺失,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 催字第99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 年1 月 9 日刊登於新聞紙(民眾日報,第9 版)等事實,業經其到 庭陳述明確,並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日報一份附卷可佐,復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實。四、查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五個月,已於民國103 年6 月9 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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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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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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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3-NX-0000000-0 │股票 │1 │8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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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