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吳進海
代 理 人 吳祥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 市○○區○○路0 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00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00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2月7 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新生報1 份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5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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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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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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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C4856 │股票 │1 │7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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