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院101 年度司
執消債清字第28號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簡國鴻
林惠敏
被 告 紀炳輝
訴訟代理人 紀信宏
被 告 呂來富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7 月8 日下午3 時 05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兩造請查明證人吳○○除戶籍址外,是否有其他真正之住居 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