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林月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穎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