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641號
KSDV,103,訴,641,2014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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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林月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穎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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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