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29號
KSDV,103,訴,1029,2014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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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29號
原   告 張寶玉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律師
被   告 何時聞
追加被告  何黃菜燕
原告追加訴請塗銷被告何時聞及追加被告何黃菜燕(下稱被告等
)之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未據繳納此部分裁判費。查原告
主張其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遭被告等詐害,故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及第4 項之撤銷訴權,主張撤銷被告等就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5 分之1 土地(下稱系爭瓊東段
土地),所為土地贈與契約之意思合致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
為,並請求塗銷上開土地之移轉登記。其次,系爭瓊東段土地每
平方公尺之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400 元,土地總面積為
3377.9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5 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117,137 元(計算式:3377.99 平方公尺×0.2 ×2,400 =1,62
1,435 元【訴訟標的物價額,四捨五入】,並按訴訟標的物價額
,徵收100 分之1 的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依法繳納。又原告收受本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後,本應依法繳納,然因其聲請訴訟救助,已
獲裁定准許確定,故得暫免繳上開追加訴訟之裁判費,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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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