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0號
反訴被告 胡佳臻
訴訟代理人 林易志律師
反訴被告 王國樑
仲森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正
反訴被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反訴原告 陳釘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張齡方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