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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00號
KSDV,103,訴,1000,201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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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0號
反訴被告  胡佳臻 
訴訟代理人 林易志律師
反訴被告  王國樑 
      仲森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正 
反訴被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反訴原告  陳釘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張齡方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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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森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