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121號
KSDV,103,補,1121,201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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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盧紫春
原告與被告陳祈萬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7,5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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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