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055號
KSDV,103,補,1055,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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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夏以馨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林易志律師
原告與被告朱守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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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