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給付污水委託處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76,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9,5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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