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污水委託處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045號
KSDV,103,補,1045,201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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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給付污水委託處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76,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9,5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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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