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008號
KSDV,103,補,1008,201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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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郭啟貞
訴訟代理人 蕭郁恬
原告與被告葉原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24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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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