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五號
原 告 乙○○
甲○○
丙○○○住台中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廖桂欣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武璋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及訴外人黃盈傑名義簽發,發票日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四日,到期日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票號0000000號,金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對於原告乙○○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原告甲○○、丙○○○之訴駁回。
訴訴費用由原告甲○○、丙○○○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及訴外人黃盈傑名義簽發,發票日民國八十 四年六月四日,到期日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票號0000000號,金額 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對於原告本票債權不存在。二、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聲明所所示之本票乙紙向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聲請強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