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972號
原 告 楊書彬
楊蔡黎雪
被 告 楊玉如
李典勇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2,017,819 元,原告嗣於民國103 年6 月10日
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楊玉如給付原告楊蔡黎雪600,000 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617,8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
38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後,尚應補繳裁判
費5,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