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512號
KSDV,103,司聲,512,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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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Valour offshore Marine Service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Jackson Kuo
相 對 人 澎湖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再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於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747 號假扣押事件對於聲請人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以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747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 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392 號執行假扣押,嗣後經聲 請人提供反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上開假扣押事件全卷卷證,核閱無訛。惟相對人迄今仍未 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 稽,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係屬有 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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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澎湖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