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桂欣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台中簡易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註:(一)、傳訊下列證人:
1曾永火 住台中市○○○○街二二五號九樓 2高源興 住台中市○○路二七0號二十樓
3張天賜 住台中市○○路五十七號之七
(二)、請將被告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之再開辯論聲請狀繕本送達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