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2661號
KSDV,103,司票,2661,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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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661號
聲 請 人 蔡信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林建設有限公司朱祥根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提示日(系爭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03年5月16日,
  其到期日為民國101年9月18日,係在發票日之前,與票據法
  有關到期日之規定不符,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其到期日之
  記載不生票據效力,視同見票即付,惟其提示或行使追索權
  亦應於票載發票日民國103年5月16日以後始得行使)。
二、相對人朱祥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慶林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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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林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