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661號
聲 請 人 蔡信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林建設有限公司、朱祥根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提示日(系爭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03年5月16日,
其到期日為民國101年9月18日,係在發票日之前,與票據法
有關到期日之規定不符,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其到期日之
記載不生票據效力,視同見票即付,惟其提示或行使追索權
亦應於票載發票日民國103年5月16日以後始得行使)。
二、相對人朱祥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慶林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