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630號
聲 請 人 歐展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松霖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正確金額(6張本票總額為新台幣11,315,430元
)。
二、釋明票號684435本票之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聲請
狀亦無提示日)。
三、相對人韓松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