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529號
聲 請 人 葉國榮
相 對 人 林宏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宏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為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為何,若低於年利率百分
之六,請具狀更正請求利率。
二、相對人林宏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