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483號抗 告 人 謝銘修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蘇建成間因103年度司票字第2483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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