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履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3年度,15號
KSDV,103,司消債聲,15,201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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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秉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15日遭 雇主金銘春蓮潭高雄物產館解雇失業,致無力於102年8月10 日給付該月更生還款金額12000元,另103年1月12日遭淨園 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解雇而失業,103年2月8日起雖又任職於 肯度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惟103年2月11日因發生車禍,2月 13日遭解雇而再度失業,致無力於103年2月10日給付該月更 生還款金額12000元,爰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二 個月之之履行期限等語。
三、經查:
㈠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 30日以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30號裁定認可聲請人更生方案 ,並於100年10月4日核發確定證明書,合先敘明。 ㈡就債務人未履行102年8月10日更生繳款期日部分: 1.債務人雖於聲請狀內自陳原因係102年7月15日遭雇主金銘 春蓮潭高雄物產館解雇失業所致等語,惟經本院函詢高雄 物產館,該館檢送債務人於102年7月12日填寫之員工離職 申請書、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匯款申請 書等影本,顯示債務人係自願離職,雙方就102年7月份薪 資報酬之勞資爭議經調解後確認資方應給付債務人之金額 為11517元,資方並已於102年8月9日匯款予債務人,此有 上開資料附卷可證,且債務人於103年6月11日陳述狀亦自 承102年7月12日當日係因其不願再傳授廚藝而提出離職。 2.綜上,債務人於102年7月既為主動提出離職,非遭被動解 雇,且於102年8月9日並已受領7月份可領得之薪資報酬, 則其未履行102年8月10日更生繳款期日,難謂係基於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
㈢就債務人未履行103年2月10日更生繳款期日部分: 1.債務人雖於聲請狀內自陳原因係103年1月12日遭雇主淨 園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解雇,103年2月8日起雖改任職肯度 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惟同年2月11日因車禍受傷遭公司於 2月13日解雇再度失業所致等語,惟查肯度健康事業有限 公司提出債務人於103年2月13日申請自願離職之離職書 在卷,顯見離職原因並非債務人所稱之解雇失業,況債 務人主張未履行之更生繳款期日為103年2月10日,是此 與債務人嗣後之2月11日是否真實發生車禍,或是否因此 自願離職等情,其實無涉。
2.次查,債務人雖自陳遭淨園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解雇,惟 經本院函查後,該公司檢送債務人於102年12月28日提出 之辭職申請書,離職原因填寫「醫院治療需要休息」,



經該公司乃定於103年1月12日退保,此有該申請書附卷 可證,且債務人於103年6月11日陳報狀亦自承於102年11 月19日工作切物時受傷,於12月12日前持續門診治療, 後因自覺不適應工作環境而於102年12月28日辭職,顯見 債務人離職原因並非其所自稱之遭解雇而是自願離職。 3.再查,參以卷附之債務人投保資料,自99年9月起至103 年2月13日期間,債務人投保單位高達17個,且除職業公 會外,其餘投保單位投保期間均僅為數天至3個多月,顯 見債務人近年工作極度不穩定,於多家任職單位恐均有 不適應之情形,是其既係因自願離職而未能履行該期之 繳款,應認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四、綜上,債務人之未履行更生方案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難認其聲請 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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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肯度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淨園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