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264號
KSDV,103,司拍,264,2014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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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柯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寶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燕巢區燕中段346地號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潘寶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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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