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柯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寶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燕巢區燕中段346地號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潘寶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