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簡孜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建龍、高劉美英、李劉玉花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該
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劉建雄之繼承人劉建路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劉建路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
承之證明文件。
四、提出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