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27號聲 請 人 林姿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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