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227號
KSDV,103,司拍,227,2014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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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林姿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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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