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裕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 消債清字第116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3日開始清算 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名下 全無財產,並出具切結書,債務人雖曾投保兆豐產物保險之 個人責任顯附加傷害保險,惟非投資型保單或人壽保險,且 保險期間已屆滿,應無保單解約金,另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 ,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 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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