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463號
KSDV,103,司催,463,201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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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王哲浩
上聲請人王哲浩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 票號:WG0000000 、金額:新台幣
  3,800 元整)之甲存帳號,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帳號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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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