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450號
KSDV,103,司催,450,201406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蔡宗庭
上聲請人蔡宗庭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
  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請注意支票
  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