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4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良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拾萬柒仟零肆拾伍元,及
其中新台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拾壹萬壹
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叁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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