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六七號
原 告 大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靠行服務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玖佰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將6P─586營業小客車號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件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向原告租用6P─586營業小 客車號牌貳面及行車執照,供計程車營業用(即俗稱靠行)。兩造簽訂租借牌照 切結書。依約被告應給付原告靠行服務費、稅金、保險費、違章罰鍰。詎被告自 八十九年元月起至九十年二月止,共積欠原告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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