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38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福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必鴻
人
債 務 人 童琴
債 務 人 陳建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美金壹拾玖萬貳仟零捌拾玖元
壹角捌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㈡美金壹拾壹萬柒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九九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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