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113號
KSDV,103,司促,25113,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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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11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 務 人 黃國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
  叁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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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