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二四號
原 告 岦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貳仟伍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
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仟玖佰捌拾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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