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908號
KSDV,103,司促,24908,201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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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908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李水忠
債 務 人 黃金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參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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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