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893號
KSDV,103,司促,24893,201406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89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賴昭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磊垚鑫實業有限公司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幾年幾月幾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多少計算?(
  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台端聲請狀未附附表)
二、債務人磊垚鑫實業有限公司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垚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