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89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賴昭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磊垚鑫實業有限公司、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幾年幾月幾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多少計算?(
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台端聲請狀未附附表)
二、債務人磊垚鑫實業有限公司、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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