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87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陳福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
取新台幣叁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
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
高以三期為限;⑵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
台幣叁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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