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879號
KSDV,103,司促,24879,201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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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87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陳福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
  取新台幣叁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
  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
  高以三期為限;⑵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
  台幣叁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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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