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687號債 權 人 李政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澄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二、債務人吳澄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