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687號
KSDV,103,司促,24687,201406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687號
債 權 人 李政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澄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吳澄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