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518號
KSDV,103,司促,24518,201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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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51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周名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周名人於民國0000000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
    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
    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
    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
    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41284元整自民國094年
    12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095年01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
    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41284元整,及自民國09
    4年12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
    095年01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
    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
    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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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