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4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蔡佩芝
債 務 人 蔡國財
債 務 人 張色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伍佰貳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佩芝於民國96年11月至100年4月間邀同債
務人蔡國財、張色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14,528
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佩芝自就
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蔡
國財、張色鐘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448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色鐘、蔡│自民國103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14528│佩芝、蔡國│月1日起 │ │ │
│ │元 │財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色鐘、蔡│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4528│佩芝、蔡國│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財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