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462號
KSDV,103,司促,24462,201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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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46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羅世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
  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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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