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42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楊明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貳拾元,及其
中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
新台幣陸佰元計算違約金,計付之違約金以六期計算為限,
㈡新台幣壹拾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
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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