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39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 務 人 蔣建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
之利息,利息總額之計收以上開金額百分之五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