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153號
KSDV,103,司促,24153,201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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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1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正閔
兼法定代理 陳清華

兼法定代理 溫淑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正閔前於民國101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陳清
  華、溫淑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46,17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正閔自民國103年2月19日
  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6,170元及自民國103年1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3
  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清
  華、溫淑如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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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