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142號
KSDV,103,司促,24142,201406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1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徐楷博
債 務 人 黃素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伍拾貳元及
  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徐楷博(原名:徐士豪)於就讀東方技術學院、和春
  技術學院時,邀同黃素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
  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
  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
  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學業完成或
  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3年02月14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
  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
  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
  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86,400元(利息、
  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414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楷博(原│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39652 │名:徐士豪│1月14日起  │      │       │
│  │元  │)、黃素蕙│      │      │       │
├──┼───┼─────┼──────┼──────┼───────┤
│ 002│新臺幣│徐楷博(原│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6748 │名:徐士豪│1月14日起  │      │       │
│  │元  │)、黃素蕙│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楷博(原│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652 │名:徐士豪│2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黃素蕙│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徐楷博(原│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748 │名:徐士豪│2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黃素蕙│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