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0年度,1376號
TCEV,90,中簡,1376,2001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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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七六號
  原   告 偉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宏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肆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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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