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0年度,1367號
TCEV,90,中簡,1367,200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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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六七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春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肆萬肆仟參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參仟肆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參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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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