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837號
KSDV,103,司促,23837,201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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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837號
債 權 人 王伯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幃喧陳俊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楊幃喧請求之依據(依聲請狀所附三張支票
  顯示,本件之債務人應僅係安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一人,而
  楊幃喧僅為其公司法定代理人)。
三、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規定
  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
四、債務人楊幃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俊志
  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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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