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837號
債 權 人 王伯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幃喧、陳俊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楊幃喧請求之依據(依聲請狀所附三張支票
顯示,本件之債務人應僅係安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一人,而
楊幃喧僅為其公司法定代理人)。
三、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規定
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
四、債務人楊幃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俊志最
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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