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830號
債 權 人 陳聰傑
債 務 人 楊佳楣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陳聰傑以債務人楊佳楣不法侵害債權人之名譽, 聲請對債務人楊佳楣發支付命令,惟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 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 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 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數額在法院為實質審認 前,不屬於一定之金額,不得依支付命令程序請求。依首開 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